地質災害施工監理屬于什么類型
地質災害施工監理屬于房屋建筑工程或是市政公用工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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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監理單位的資質分為甲、乙、丙3個等級,各等級應具備的條件有以下規定:
(1)甲級監理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即高級監理工程師,含地質、設計、施工,下同)或高級經濟師(即高級監理經濟師)任單位負責人,或由高級監理工程師任技術負責人。
②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且專業配套齊全,其中高級監理工程師不少于5人,高級監理經濟師不少于2人。
③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④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比較先進、配套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2)乙級監理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監理工程師或高級監理經濟師任單位負責人,或由高級監理工程師任技術負責人。
②取得監理工程師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且專業配套齊全,其中高級監理工程師不少于3人,高級監理經濟師不少于1人。
③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④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3)丙級監理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監理工程師或監理經濟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任單位負責人,或由監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任技術負責人。
②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且主要專業配套,其中監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監理經濟師不少于1人。
③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小型地質防治工程項目。
④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
一、刪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七條之一項、第八條之一項、第九條之一項。二、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六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刪去第七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刪去第八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五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四、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實施。”五、將《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土資源部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國土部地質災害治理招投標甲乙的區分
根據2015年5月6日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地災監理乙級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甲、乙資質等級主要從業務業務范圍進行區分地災監理乙級資質管理辦法:
(一)甲級資質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二十人地災監理乙級資質管理辦法;
2.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災監理乙級資質管理辦法的監理項目,有優良地災監理乙級資質管理辦法的工作業績。
3.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二)乙級資質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人;
2.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3.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辦理地質災害治理乙級資質需要什么條件?
一、地質災害防治有關資質分為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乙、丙級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甲、乙、丙級資質。甲級資質的審批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乙、丙級資質的審批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辦理。
二、申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乙、丙級資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資質申報表;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3.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4.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以及任命、聘用文件;5.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6.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主要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高級職稱技術人員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7.管理水平與質量監控體系說明及其證明文件;8.技術設備清單。
三、申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乙、丙級資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資質申請表;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勘查、設計、施工),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監理);3.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勘查、設計、施工);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5.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6.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勘查、設計、施工),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監理)7.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勘查、設計、施工),單位主要監理設備清單(監理);8.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9.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四、每年受理資質申請具體時間見省國土資源廳公告。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級標準如下:(一)甲級資質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二)乙級資質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三)丙級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5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的數量不超過10%。第七條 同一資質單位不能同時持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第八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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