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1、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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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3、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4、《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經2000年1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35次部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84號發布。

5、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十刪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七條第二項。刪除第八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