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審批流程
城市規劃審批的流程是什么,城市規劃有哪些步驟。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城市規劃審批流程,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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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審批流程
一、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與報批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 *** 組織編制,市規劃局負責具體工作。
1.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及城市建設的需要,提請市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市 *** 下達規劃編制計劃,提出總體要求。
2.擬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開展總體規劃編制工作。
3.針對編制中的重大問題,由市 *** 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協調和論證。
4.提請建設部組織召開總體規劃綱要審查會,審查規劃大綱。
5.提請建設部組織召開總體規劃論證會,審查規劃方案。
6.報請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對總體規劃方案進行審議,提請市人大審查同意后,依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7.城市總體規劃經國務院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并組織宣傳。
二、分區規劃編制與報批
分區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
1.擬定分區規劃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2.組織相關部門對規劃設計單位提交的分區規劃方案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間成果。
3.經審核,組織專家及相關部門對中間成果進行評審,形成專家意見和會議紀要。經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成果。
4.報批成果經市規劃局審查通過后,擬定上報文件,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審批。
5.經市 *** 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與報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必要時可會同有關區 *** 或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組織。
1.擬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2.組織相關部門對規劃設計單位提交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間成果。
3.經審核,組織專家及相關部門對規劃中間成果進行評審,形成專家意見和會議紀要。經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成果。
4.報批成果經市規劃局審查通過后,擬定上報文件,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審批。
5.經市 *** 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四、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與報批
城市重點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城市一般地段單獨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區 *** 、業務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組織編制。
1.市規劃局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擬定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提供相關基礎資料。其他單位委托單獨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下達規劃設計條件,并負責組織審查。
2.組織相關部門對所有單獨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進行審查,必要時邀請專家進行評審,形成會議紀要和專家意見。經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成果。
3.擬定審批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審查同意后形成批復意見。
4.經市規劃局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五、法定圖則的編制和報批
法定圖則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
1.擬定法定圖則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2.公開展示法定圖則草案,征求區 *** 、相關部門和公眾的意見,修改完善后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3.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審批。
4.經市 *** 批準后,報市人大會備案,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六、城市設計的編制和報批
城市重點地段城市設計由市規劃局單獨編制和審批;貫穿于城市規劃各階段的城市設計,作為各階段規劃的組成部分,隨各階段規劃一起編制和審批。
1.擬定城市設計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2.組織相關部門對規劃設計單位提交的城市設計方案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間成果。
3.經審核,組織專家及相關部門對中間成果進行評審,形成專家意見和會議紀要。經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成果。
4.報批成果經市規劃局審查通過后,擬定上報文件,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審批。
5.經市 *** 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七、市政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報批
市政專項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
1.擬定市政專項規劃編制任務書,擇優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2.組織相關部門對規劃設計單位提交的市政專項規劃方案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間成果。
3.經審核,組織專家及相關部門對規劃中間成果進行評審,形成專家意見和會議紀要。經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成果。
4.報批成果經市規劃局審查通過后,擬定上報文件,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審批。
5.經市 *** 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八、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報批
建制鎮和村莊規劃由所在地區人民 *** 組織編制。
1.下達區 *** 確定的村鎮規劃編制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
2.組織相關部門對規劃設計單位提交的村鎮規劃方案進行審查,必要時邀請專家進行評審。在此基礎上形成村鎮規劃報批成果。
3.建制鎮總體規劃由市規劃局擬定上報文件,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審批。建制鎮其他村鎮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查和審批,村莊規劃由規劃分局審查和審批。
4.經批準后,將成果印制、公布、歸檔和組織宣傳。
九、專業規劃綜合協調和報批
1.單獨編制的各專業規劃應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不得違反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原則。由各業務部門編制的各專項規劃,應經市規劃局綜合協調,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由市 *** 審批。
2.市級以上層次規劃協調項目,擬定意見報市 *** ,由市 *** 報上級來文部門;市一級規劃協調項目,擬定意見發送來函單位,抄送市 *** 。
城市測繪的主要內容
什么是城市規劃的編制
我國城市規劃編制的完整過程由兩個階段、六個層次組成,即總體規劃階段和詳細規劃階段;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城市總體規劃(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區域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具體分類: 城市發展戰略 對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作的全局性、長期性、決定全局的謀劃和規劃。 城市是一個復雜的巨系統:城市發展戰略是關注城市中整體和長遠發展影響的問題,進行重大、全局、決定性意義的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研究關注內容: 1、從宏觀層面上把握城市發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點關注土地利用的空間結構、生態格局、交通系統 城市發展方向 城市各項建設規模擴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間地域擴展的主要方向 城市職能 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城市性質 是城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范圍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是城市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及其發展方向。城市性質由城市主要職能所決定。 城市的規模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區分城市規模大小,各國的具體分級標準不盡一致。聯合國將2萬人作為定義城市的人口下限,10萬人作為劃定大城市的下限,100萬人作為劃定特大城市的下限。這種分類反映了部分國家的慣例。中國在城市統計中對城市規模的分類標準如下:按市區非農業人口,20萬人以下為小城市,20萬人~50萬人為中等城市,50萬~100萬人為大城市,100萬人以上為特大城市 城市的發展目標 在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中所擬定的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應達到的目的和指標。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可以是建筑工程資質單位嗎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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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2017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市域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有關城鄉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
編制風景名勝區有關規劃和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風景名勝區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 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尊重城鄉歷史和城鄉文化,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做好受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維護和使用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確定的生態帶的保護,確保區域社會、經濟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生態綠帶、森林公園、濕地等關鍵性生態基礎設施的保護,妥善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自然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關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加強對重要水域及飲用水源、防洪排澇設施和水生態的保護,保障供水、防洪和水功能區的安全,積極發揮水系的城鄉生態調節、景觀美化、游覽觀光等作用。第七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 各級人民 *** 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第十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執行。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城鄉規劃編制計劃由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并使用坐標系、高程系統一的地形圖。第十二條 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市人民 *** 組織編制的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在報省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 *** 報送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三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市)域總體規劃編制后,可以不再單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第十四條 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中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民防空、醫療、教育、文化、體育及歷史建筑保護、生態和水系保護等涉及空間布局與利用的專項規劃,由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 法律、行政法規對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各類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
城市規劃編制有哪些內容?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之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 *** ,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 *** 、城市軌道交通 *** 、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 *** 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 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第四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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