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資源,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對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宜居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規模和時序,注重保護耕地、濕地,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適應產業發展要求,符合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本級人民 *** 決定。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本級人民 *** 批準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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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七條 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有效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符合沿海開發、新城建設等長遠發展的需要。第八條 鼓勵研究、推廣、應用城鄉規劃先進技術,推進城鄉規劃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審批。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應當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 市人民 *** 確定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由上一級人民 *** 審查,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有序引導村民向規劃發展村莊集中居住。對富有歷史、生態、建筑等特色的村莊,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內的村莊,可以不再單獨制定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審批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綜合管廊建設、城市綜合交通、城市綜合防災減災、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內容。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對于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市或者縣(市)人民 *** 在審批前,應當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單獨編制有關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 *** 審批。
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涉及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時,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專項規劃是否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審查意見。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8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旅游度假區規劃、產業園區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旅游度假區規劃和產業園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作為專篇(章),納入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
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的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 *** 根據本行政區域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尊重自然格局,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嚴格控制城鎮、旅游度假區、產業園區、鄉村開發邊界。除交通、電力、通信、水利、燃氣、油氣、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建設用地不得突破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劃定的開發邊界。
本省已經編制的城鄉規劃與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按照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進行修改。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整體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突出熱帶海島特色,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民族特色與傳統風貌,并符合建設生態省和國際旅游島的要求。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旅游度假區規劃,應當注重資源優化利用,加強對海岸帶、山體、耕地、生態公益林地、島嶼、紅樹林、濕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資源和風景旅游資源的保護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堅持低容積率、低建筑密度、高綠地率的開發原則,注重建筑景觀和整體風貌的塑造。
旅游度假區內應當嚴格限制居住用地規模,濱海用地和環境景觀資源特色突出的用地應當優先用于發展旅游度假設施。第六條 省人民 *** 應當加強對海岸帶、生態敏感區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域的保護,并劃定重要規劃控制區加強規劃管控,嚴格規劃的編制、審批、督察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省人民 ***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 ***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必要時,可以在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
鄉鎮人民 *** 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由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及時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
除依法應當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外,其他城市總體規劃,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查同意,報省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旅游度假區、產業園區總體規劃,由其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跨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的旅游度假區、產業園區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洋浦經濟開發區等國家級經濟開發區總體規劃,由開發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其他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在報送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本條之一款、第二款的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審批機關。
昌吉 *** 自治州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鄉、村和城鄉規劃區以外居民聚居的特定區域,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區以外居民聚居的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區域)包括邊境口岸、工業園、農業園、礦區、農場、林場和牧場等獨立場區。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區域協調、城鄉統籌、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有序推進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自治州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州城鄉規劃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必要時,可以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具體負責特定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應當確定相關機構和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城鄉規劃管理相關職責。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研究和審議城鄉規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提供決策依據。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公共財政困難的縣(市)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自治州財政給予補貼。第七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實行公眾參與和公示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有權依法進行相關規劃查詢和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控告。
自治州、縣(市)人民 *** 對維護城鄉規劃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 *** 依據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和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自治州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用于指導自治州城市、鎮和特定區域總體規劃的編制。
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經自治州人民 *** 批準后實施,用于指導轄區內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的編制。特定區域應當納入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第九條 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編制前,縣(市)人民 *** 應當組織對產業發展、環境與資源承載能力、城市規模、城市設計和城鄉風貌特色等方面進行研究,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由自治州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自治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綱要由自治州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總體規劃綱要經審查通過后,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由自治州人民 *** 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由縣人民 *** 報自治州人民 *** 審批。
自治州人民 *** 審批上報的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自治州城鎮體系規劃,并且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相銜接;
(二)綜合水、土地等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城市、鎮的性質與定位、發展規模、步驟、建設標準和中心城區各項建設用地布局;
(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傳統特色風貌保持,明確空間管制要求;
(四)統籌配置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五)健全綜合防災減災體系;
(六)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強制性內容。第十一條 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的鎮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由縣(市)人民 *** 審批;鄉規劃由縣(市)人民 *** 審批。
縣(市)人民 *** 對上報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縣域村鎮體系規劃;
(二)合理確定鎮、鄉的發展目標、職能、規模和空間布局,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加快農村牧區城鎮化進程;
(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傳統特色風貌保持,明確空間管制要求;
(四)合理配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防災減災系統;
(五)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強制性內容的要求。
村規劃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由縣(市)人民 *** 審批。村規劃在審批前,應當由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依據上一層級規劃和相關規范、標準進行審查。
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中確定近期內遷并撤銷的鎮、鄉和村,可以不編制規劃。
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鄉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特定地區,是指國有農(林)場,依法確定的重點景區、沿海重點區域,經國家或者省人民 *** 批準設置的旅游度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成片開發區域,以及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區域。
應當編制村莊規劃的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 *** 根據本行政區域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整體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突出熱帶海島特色,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民族特色與傳統風貌,并符合建設生態省和國際旅游島的要求。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旅游度假區規劃,應當注重資源優化利用,加強對海岸線、山體、耕地、生態公益林地、島嶼、紅樹林、濕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資源和風景旅游資源的保護;堅持低容積率、低建筑密度、高綠地率的開發原則,注重建筑景觀和整體風貌的塑造。
濱海用地和環境景觀資源特色突出的用地應當優先用于發展旅游度假設施。第五條 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應當相互銜接協調。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必要時,可以在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
鄉鎮人民 *** 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省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省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
市、縣、自治縣人民 *** 可以設立市、縣、自治縣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
省和市、縣、自治縣城鄉規劃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級人民 *** 確定的工作職責,完善運作程序和表決方式等工作規程。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由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及時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鄉總體規劃,用于指導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特定地區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鄉總體規劃,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同意后,由省人民 *** 公布實施。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
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經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并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總體規劃,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查同意,并經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其他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批。
鄉鎮人民 *** 所在地與國有農(林)場場部相鄰或者相互交錯的,由鄉鎮人民 *** 會同國有農(林)場組織編制總體規劃,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總體規劃,由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國有農(林)場總體規劃由其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有農(林)場組織編制,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批。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特定地區的總體規劃,由其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跨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的特定地區的總體規劃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菏澤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管理,以及規劃區內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圍繞打造中國牡丹城、魯蘇豫皖四省交界的區域性中心城市、黃淮平原生態田園城市和山東省現代產業特色基地,突出武術之鄉、書畫之鄉、戲曲之鄉、民間藝術之鄉的歷史文化風貌,堅持以人為本、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的關系,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加強生態修復和城市修補,增強規劃的前瞻性、科學性、嚴肅性。第四條 市、縣人民 *** 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區人民 *** 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和上一級人民 *** 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各縣的規劃編制與實施,具體負責市轄區、市屬經濟開發區和市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市、縣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規劃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成立由相關部門、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等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城鄉規劃決策的專業審議機構,重點審議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項和重大規劃建設項目,其審議意見作為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的決策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 *** 規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第六條 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上位城鄉規劃相銜接。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規劃區內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第七條 市、縣區、鎮(鄉)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情況和規劃事業的發展需要逐步增加。
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市、縣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城鄉規劃信息公開平臺,設立規劃展示固定場所,依法公開城鄉規劃信息,并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模式,加強規劃檔案庫建設,對城鄉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九條 菏澤市城市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
(一)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在報省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 *** 研究處理。
(二)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第十條 縣城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縣城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縣城總體規劃在報市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縣人民 *** 研究處理。
(二)縣城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上街區、鄉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鄭州市市區規劃區,包括行政轄區內的中原區、金水區、二七區、管城 *** 區、惠濟區及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
(二)注重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三)妥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四)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
(五)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第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房管、市政、環保、園林綠化、水利、人防、文物、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鄭州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上街區的總體規劃由縣、上街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省人民 *** 備案。
市區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上一級人民 *** 審批后,報鄭州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前,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二條 市區建成區范圍外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所在區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市區建成區范圍內的鄉、村莊納入城市、鎮的統一規劃,不再單獨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
縣(市)、上街區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上街區人民 *** 審批。
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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