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法編制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城鄉規劃法編制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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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設區城鄉規劃法編制辦法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和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城鄉規劃法編制辦法;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城市和鎮、鄉應當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

設區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確定需要制定規劃的村莊,應當制定村莊規劃。鼓勵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制定村莊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單獨編制規劃。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管理,建立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村莊規劃的編制經費,可以由上級財政予以補助。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中,設區的市的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工作由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直接管理。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的鎮和鄉人民 *** 依法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八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科學預測城鄉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實現城鄉統一規劃,區域協調發展。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技術規范,符合上級人民 *** 制定的相關城鄉規劃的要求。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本省城鄉規劃編制的技術標準和規定,規范和指導全省城鄉規劃工作。第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自治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由自治州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組織編制部門的同級人民 *** 審批。

設區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納入相應的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一同編制、審批。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長沙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自治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的具體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承擔。第十二條 人民 *** 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上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反饋處理情況。

其他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鎮、鄉人民 *** 應當對代表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城市、縣人民 *** 批準后,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

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制度

《城鄉規劃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城鄉規劃法》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