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2012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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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南寧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南寧市人民 *** 在編制的《南寧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南寧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制鎮不另劃城市規劃區。第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規范,并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第四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生活環境,提高城市環境質量,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第五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必須保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和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第六條 市人民 *** 負責全市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縣人民 *** 根據全市城市規劃的要求,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規劃和規劃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城市規劃和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縣城市規劃和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八條 南寧市城市規劃的編制,分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三個階段,其余建制鎮的規劃分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兩個階段。

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含城市設計)。第九條 南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專業規劃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 *** 所在地鎮以及城市總體規劃指定的縣域內重要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在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自治區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區和縣域內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在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后,報市或縣人民 *** 審批,縣域內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同時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南寧市城市市區內重要地段、重要道路兩側、對城市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以及沒有編制分區規劃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自治區人民 *** 指定的重要地段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二十公頃以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由建設單位委托有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依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設計條件編制,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開辟的各類開發區,必須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的城市規劃管理。

市、縣人民 *** 根據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必須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進行。

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的變更,必須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礎資料。編制城市規劃時,有關單位有義務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提供規劃基礎資料。

城市勘察、規劃設計費用應當列入本級財政年度計劃。第十三條 市、縣城市總體規劃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 *** 公布。

合肥市城鄉規劃條例(2012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和管理城鄉規劃,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一體、區域統籌、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保護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四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第五條 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發展戰略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區城市設計及專項規劃草案、重大項目的選址及規劃條件、城鄉規劃方面的重大政策以及城鄉規劃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第六條 市人民 *** 應當根據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本條例,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市轄區(含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 *** 的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合肥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巢湖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巢湖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合肥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合肥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審批后,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反饋處理情況。

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鎮、鄉人民 *** 應當對代表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并反饋處理情況。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情況一并報送。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條 各類專業規劃,應當由有關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縣(市)人民 *** 批準。第十一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組織編制和審批;其中,合肥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合肥市人民 *** 審批。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公示并充分聽取意見。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道路、供水、排水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

(四)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五)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范圍界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等控制要求;

(六)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以及涉及文物保護單位附近的建筑物、構筑物控制指標;

(七)其他需要控制的內容。

呼和浩特市城鄉規劃條例(2012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 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鄉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旗縣、鄉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需要劃定。有條件的市旗縣區應當把轄區全部納入規劃區。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體現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建設服務功能完善、輻射帶動力強的現代化首府城市。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對于規劃查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 *** 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七條 人民 *** 組織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水平和效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建設,促進各有關部門之間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第八條 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

城鄉規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市人民 *** 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委員會決定。

鎮、鄉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鄉規劃、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旗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 *** 審批后,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旗縣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旗縣人民 *** 審批后,報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以外的區轄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市、旗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二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

市轄區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旗縣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旗縣人民 *** 審批。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報送審批村莊規劃,應當將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的書面材料一并報送。

城鄉規劃法實施細則全文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是我整理的城鄉規劃法實施細則全文,僅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軍事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刂?,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第二十條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h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 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2012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各類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市全部行政區域是城市規劃區范圍。

本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實施規劃管理。第三條 本市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原則。城鄉規劃是進行規劃管理和各類建設的依據。各類建設活動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四條 市人民 *** 統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區、縣人民 *** 依照本條例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鄉、鎮人民 *** 依照本條例和本區縣總體規劃,負責鄉、鎮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第五條 市規劃委員會依據其職能對重要的規劃事項進行審議,為市人民 *** 提供規劃決策依據。第六條 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承辦指定區域的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規劃管理權限的具體劃分,由市人民 *** 規定。第七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科學預測城鄉發展未來,城鄉統籌、合理布局,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改善人居環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二)符合國家和本市實際情況,統籌協調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關系。

(三)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災減災、人民防空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醫療衛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四)堅持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方針,堅持科學、適用和經濟的原則,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統籌安排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五)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和建設規模,引導工業、人口和土地利用適當集中。

(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自然景觀,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樹名木。

(七)遵循公開、民主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但建設單位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除外。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財政支持。第九條 規劃管理應當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建立統一的電子 *** 系統,實現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共享,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審批應當統一標準、統一規范。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或者廢止依法制定的城鄉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鄉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條 本市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編制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應當編制專業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根據需要可以編制分區規劃。

在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的基礎上,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二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上一級城鄉規劃為依據,其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定,體現城市設計的要求。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繪、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編制城鄉規劃前,對規劃用地布局、建設項目可能造成影響的工程地質條件等情況,應當進行勘察。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使用統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和現勢地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