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第七十二條 規定給 *** 寫報告,應該怎么寫?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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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察 監 督 申 請 書
申請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縣清水鎮姚行村人
被申請人:冠縣公安局
申請事項:請求檢察院督促冠縣公安局立案偵察岳其祥搶劫一案,或書面通知、回復申請人不立案。
事實理由:
申請人于2010年二月26日以掛號信的形式將關于岳其祥搶劫的控告信發往冠縣公安局,郵件編號:XA 1650 6719 9 37但是至今未回復,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控告內容如下:
控告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縣清水鎮姚行村人
被控告人:
1、岳其祥,現任冠縣民政局局長
2、馮首義,冠縣清水鎮人
3、馮首義為首的小分隊其它成員
控告事項:1、請求冠縣公安局追究岳其祥、馮首義為首的犯罪團伙搶劫控告人拖拉機、現金及其他物品的刑事責任。
2、責令被控告人賠償控告人因拖拉機等物被搶劫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事實理由:1998年陰歷后五月初一(公元1998年6月24日)晚十點半左右,被控告人岳其祥、馮首義為首的小分隊,聚眾多人非法侵入控告人家,在控告人家沒有成年人、未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未表明身份,并對控告人家中唯一未成年人(控告人次子姚金亭)實施人身強制和暴力威脅的情況下,強行把原告買了一個月的新拖拉機劫走,非法占有了原告的拖拉機、工具箱內的一萬元現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給我帶來莫大的損失。
被控告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 *** 搶劫公私財物”之規定的搶劫罪,而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款規定的“入戶搶劫”,根據本條規定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三)法定更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故本案還在追訴期間,望公安機關秉公執法,追究被控告人入戶搶劫的刑事責任。
本案犯罪事實有《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1999)冠行初字第161號》和《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0)聊行終字第57號》為證。
此判決書并未明示為行政違法!一審判決中的表述為“本院認為,1998年陰歷后五月初一,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 *** 以原告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征款為由,強行將原告姚化平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學,其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后又在判決結果中表述為“撤銷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 *** 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行政強制行為。”二審判決書中的表述為“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 *** 于1998年陰歷5月1日,以上訴人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征款為由,強行將上訴人姚化平的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家之事實可以認定。該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屬違法行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所扣押之拖拉機應予返還。”最終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行政強制行為應理解為行政機關或其首長憑借其行政職權所為的違法行為,故這兩個判決書還是比較公平的,最起碼認定了岳其祥搶劫的事實--“屬違法行為”,而不是行政違法!只不過行政廳無法審理其刑事責任!但是當時人民法院應主動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岳其祥等人的犯罪事實!法院沒移交至少可以對抗訴訟時效,因為姚化平向法院起訴就是要追究岳其祥的責任,即《刑法》第88條所規定的提出了控告,未經公安機關偵查的也應視為刑事自訴,故此案的訴訟時效已中斷!再次請求公安機關追究岳其祥等人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之規定,冠縣公安局至今未給我回復,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還望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關于檢察監督的規定,督促公安機關繼續立案偵查或給予我一個說法!
此致
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管理程序,保障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及實施匯報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及實施匯報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程序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四條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第五條 各專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專業(專項)發展規劃。其中,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專業(專項)發展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編制或者修改專業(專項)發展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公開展示規劃草案,征詢公眾意見。經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由各專業主管部門報市人民 *** 審批,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相應納入城鄉規劃。第六條 縣級市的總體規劃和縣級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總體規劃提交市人民 *** 審查前,應當經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縣級市人民 *** 研究處理。
縣級市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所在地的縣級市人民 *** 審批。鎮總體規劃在報所在地的縣級市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鎮人民 *** 研究處理。
修改縣級市和縣級市轄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縣級市和縣級市轄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條之一、二款規定的程序報批。
總體規劃編制或者修改過程中,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征求專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根據意見對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第七條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編制計劃。
市、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報同級人民 *** 審定。
(二)組織編制。
市轄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級市 *** 所在地的鎮(街)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級市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
縣級市區域內涉及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以及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規劃條件。
(三)公示。
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查、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業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并根據意見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審查。
市轄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縣級市 *** 所在地的鎮(街)、縣級市所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市政工程規劃內容,應當由具有市政工程規劃設計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委員會與相關專業主管部門進行聯合審查。
(五)審議。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通過審查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及公眾參與報告提交市或者縣級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城市規劃委員會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有重大異議,審議未通過的,由組織編制機關組織規劃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審查,再次進行公示后,提交相應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六)批準。
市轄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 *** 批準。縣級市內屬于城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以及市重要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在提交縣級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前,應當先征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書面同意。縣級市內其他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經縣級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縣級市人民 *** 批準。
(七)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寧波市城鄉規劃實施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寧波市城鄉規劃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實施和規劃區內各類建設活動的城鄉規劃實施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經批準的城鄉規劃為依據,并符合有關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第四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職責,依法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工作的領導。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住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人防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規劃實施管理。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實施城鄉規劃的工作協調機制、信息資源交換共享機制和社會公眾參與制度,廣泛運用科技手段,加強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遵循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范圍以外的區域,可以遵循城鄉規劃中的有關專項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實施管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級人民 *** 的規定,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深化和完善。第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古樹名木等保護范圍內,舊城區改建、危房改建和重建、重要基礎設施等用地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因客觀情況難以符合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停車配置、綠地率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級人民 *** 的規定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論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九條 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部門在報請有權機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擬征收用地范圍等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收部門相關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征收部門提供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經實地查勘,合理擬定征收用地范圍,并按照法定程序報市、縣(市)區人民 *** 批準。第十條 用海項目的海域使用權人可以憑海域使用權證書依法辦理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其中,填海項目形成土地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憑海域使用權證書,辦理土地供應手續,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后,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交建設項目需要批準、核準、備案的證明文件,包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 *** 年度投資計劃目錄、項目建議書批復等。第十二條 可能嚴重影響環境、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等材料。
前款所指的可能嚴重影響環境、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第十三條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坐標放線成果等材料。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內容還應當包括相關技術經濟指標;涉及日照要求的,應當包括日照分析內容或者報告。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坐標放線成果等材料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信息化審批程序的格式標準。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一)公共自行車亭、報刊亭、簡易通信天線;
(二)除市和縣(市)人民 *** 確定的重要街道以外的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外立面裝修;
(三)小型戶外廣告設施;
(四)建筑工程用地范圍內的管線;
(五)不改變道路線形、斷面的道路維修;
(六)不改變管位軸線和管徑的地下管線局部更新;
(七)雨水口連接管、入戶管等零星管線;
(八)交通信號燈、護欄、電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設施;
(九)各類標志、標線、界樁、監測和監控設施;
(十)建筑內部裝修;
(十一)建筑外墻空調架、雨棚、防盜窗、太陽能設備等設施;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其他建設工程。
城市規劃的工作內容是什么?
定義城鄉規劃編制及實施匯報:研究城市城鄉規劃編制及實施匯報的未來發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管理各項資源、安排城市各項工程建設的綜合部署。在中國城鄉規劃編制及實施匯報,城市規劃通常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
要建設好城市,必須有一個統一的、科學的城市規劃,并嚴格按照規劃來進行建設。城市規劃是一項系統性、科學性,政策性和區域性很強的工作。它要預見并合理地確定城市的發展方向、規模和布局,作好環境預測和評價,協調各方面在發展中的關系,統籌安排各項建設,使整個城市的建設和發展,達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骨、肉”協調、環境優美的綜合效果,為城市人民的居住、勞動、學習、交通、休息以及各種社會活動創造良好條件。
城市規劃又叫都市計劃或都市規劃,是指對城市的空間和實體發展進行的預先考慮。其對象偏重于城市的物質形態部分,涉及城市中產業的區域布局、建筑物的區域布局、道路及運輸設施的設置、城市工程的安排等。
中國古代城市規劃的知識組成的基礎是古代哲學,糅合城鄉規劃編制及實施匯報了儒、道、法等各家思想,最鮮明的一點是講求天人合一,道法自然。
城市規劃通過對社會、經濟、自然環境等的分析,結合未來發展的安排,從社會需要角度對各類公共設施進行安排,并通過土地使用的安排為公共利益的實現提供城鄉規劃編制及實施匯報了基礎,通過開放控制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損害。比如,根據人口的分布等進行學習、公園、游憩場所以及基礎設施等的布局,滿足居民的生活需要摒棄使用方便,創造適宜的居住環境質量,同時能使設施的運營相對比較經濟、節約公共投資等。同時,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保證各項公共設施與周邊的建設相協同。
對于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以及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等,通過空間管制等手段予以保護和控制,使這些資源能夠得到有效保護,使公眾免受地址災害的損害。
總體規劃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總體規劃亦稱“總體設計”。是建設單位在編制初步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之前,所進行的一個輪廓性的全面規劃。那么總體規劃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1、 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發展規模,確定有關城市總體規劃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2、 選定城市用地,確定規劃范圍,劃分城市用地功能分區,綜合安排工業、對外交通運輸、倉庫、生活居住、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綠化等用地;
3、 布置域市道路、交通運輸系統以及車站、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運輸樞紐的位置;
4、 大型公共建筑的規劃與布點;
5、 確定城市主要廣場位置、交叉口形式、主次干道斷面、主要控制點的坐標及標高;
6、 提出給水、排水、防洪、電力、電訊、煤氣、供熱、公共交通等各項工程管線規劃,制定城市園林綠化規劃;
7、 綜合協調人防、抗震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規劃;
8、 舊城區的改造規劃;
9、 綜合布置郊區居民點,蔬菜、副食品生產基地,郊區綠化和風景區,以及大中城市有關衛星城鎮的發展規劃;
10、 近期建設規劃范圍和主要工程項目的確定,安排近期建設用地和建設步驟;
11、 估算城市近期建設投資。城市總體規劃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科學工作。既要立足于現實,又要有預見性。隨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城市總體規劃也須進行不斷修改和補充,故又是一項長期性和經常性的工作。
以上的就是關于總體規劃報告包括哪些內容的介紹了。
城市規劃師的工作內容及工作職責
城市規劃師的工作內容及工作職責
城市規劃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后,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我和大家分享關于城市規劃師的具體信息,歡迎大家閱讀參考,更多信息請關注應屆畢業生培訓網哦。
一、工作內容
"城市規劃"是研究城市的未來發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綜合安排城市各項工程建設的綜合部署,是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的藍圖,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也是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運行三個階段管理的前提。
具體工作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收集和調查基礎資料。研究滿足城市發展目標的條件和措施。
2、研究城市發展戰略,預測發展規模,擬定城市分期建設的技術經濟指標。
3、確定城市功能的空間布局,合理選擇城市的各項用地,并考慮城市空間的長遠發展方向。
4、提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區域性基礎設施的規劃原則。
5、擬定新區開發和舊城區利用、改造的原則、步驟和 *** 。
6、確定城市各項市政設施和工程設施的原則和技術方案。
7、擬定城市建設藝術布局的原則和要求。
8、根據城市基本建設的計劃,安排城市各項重要的短期建設項目,為各項工程設計提供依據。
9、根據建設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步驟。
二、工作職責
城市規劃是門綜合的學科,研究城市的未來發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管理各項資源、安排城市各項工程建設的綜合部署。
工作職責是協調好甲方或者開發商與民眾的利益的中間人。從事規劃管理工作的規劃師屬于 *** 行政部門。而從事規劃設計的規劃師主要負責方案設計等。但不管哪一類規劃師都要嚴格遵守規劃師的原則。
城市規劃師分為三種, *** 部門的城市規劃師,設計院或設計公司的城市規劃師,服務專屬企業的城市規劃師, *** 部門的規劃師或者說是規劃管理部門的干部、公務員,主要負責組織編制各類規劃,組織審核一些規劃方案,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包括負責核發“一書兩證”,提供設計條件和一些簡單的技術咨詢,同時還負責規劃公示、項目監督檢查等等。
設計單位的規劃師,也是大多的城市規劃師,主要負責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項規劃編制任務,繪圖,溝通,匯報,修改,再匯報,剛畢業的主要負責電腦繪圖,有一點經驗和能力后,可以負責項目接洽、溝通、匯報等。
服務專屬企業的規劃師,主要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內部的規劃師,主要負責與設計單位、規劃項目審批部門(包括規劃、建設、土地、消防、人防等)的溝通,提出設計要求,和修改意見,確保項目以低成本、高效益的順利通過審批,為公司贏得更大利潤。
三、城市規劃師
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后,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1999 年,國家開始實施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 2000 年 2 月,下發了《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1 年 5 月下發《關于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負責,日常工作全國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實施。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安排在 10 月中旬。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四、城市規劃師申報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二項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
(一)學歷和業務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相近專業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相近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30年。
(二)技術資歷和工作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規模在50萬以上的大城市總體規劃一項,或中、小城市總體規劃2項。
2、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區規劃3項。
3、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并完成詳細規劃5項。
4、連續擔任甲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副總規劃師及以上技術管理職務5年以上。
5、連續擔任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滿5年,且所擔任職務對城市規劃實施管理負有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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