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資質開始辦理,先來了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和規定
城鄉規劃資質等級:城鄉規劃編制分甲、乙兩級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丙級監管部門已經取消,新辦都是以乙級開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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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 100 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4人,具有其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4 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 1 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8 人,具有其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15 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 10 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 4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資質標準 :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 50 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 1 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10 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 4 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技術人員備注: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 70 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 4 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60 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 2 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 60 歲以下,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 70%。
城鄉規劃編制甲級和乙級承擔范圍和規定:
甲級城鄉規劃 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乙級城鄉規劃 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一)鎮、20 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二)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 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貴陽市城鄉規劃條例(2017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建設生態文明城市,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寨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分為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和縣城總體規劃;其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他鎮的總體規劃分為鎮域鎮村體系規劃和鎮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分為鄉域規劃和鄉 *** 所在地規劃。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
(一)貫徹生態文明理念,人文和諧,合理布局,構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二)城鄉統籌,推進城鄉一體化,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三)節約用地,集約發展,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相統一;
(四)科學決策,公開透明,公眾參與,強化監督。第四條 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轄各區和市人民 *** 規定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
鄉、鎮人民 *** 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相關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居(村)委會應當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統一指導、協調、監督本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并且對重要城鄉規劃進行論證、審查。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并且公布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服從規劃管理。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本市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各類城鄉規劃應當依據上層次城鄉規劃編制。第九條 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由貴陽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清鎮市城市總體規劃、省人民 *** 確定鎮的總體規劃,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由市人民 *** 審批,報省人民 *** 備案。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條 貴陽市、清鎮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的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鄉規劃、村寨規劃由所在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在相關城鄉規劃的基礎上,應當根據需要編制專項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專項規劃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技術評審后報市、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過程中,對下列區域應當進行城市設計,報本級人民 *** 審批后,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兩側;
(二)火車站、機場、城市廣場周邊以及客運交通樞紐等城市重要節點;
(三)文物保護區、歷史街區以及重點旅游區;
(四)市、縣(市)人民 *** 規定的其他重要區域。第十四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其他有關標準,采用統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地形圖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并且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深度編制。
編制單位使用基礎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鹽城市城鄉規劃條例(2021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資源,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對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宜居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規模和時序,注重保護耕地、濕地,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適應產業發展要求,符合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本級人民 *** 決定。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本級人民 *** 批準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七條 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有效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符合沿海開發、新城建設等長遠發展的需要。第八條 鼓勵研究、推廣、應用城鄉規劃先進技術,推進城鄉規劃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審批。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應當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 市人民 *** 確定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由上一級人民 *** 審查,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有序引導村民向規劃發展村莊集中居住。對富有歷史、生態、建筑等特色的村莊,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內的村莊,可以不再單獨制定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審批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綜合管廊建設、城市綜合交通、城市綜合防災減災、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內容。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對于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市或者縣(市)人民 *** 在審批前,應當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單獨編制有關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 *** 審批。
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涉及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時,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專項規劃是否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審查意見。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州(地、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條 城市、鎮應當制定城市規劃、鎮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法制定規劃。鼓勵確定區域以外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城市規劃、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鄉、村莊,應當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統一規劃和管理,不單獨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實行公開透明、公眾參與的制度。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州(地、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在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 *** 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電子 *** 系統,實現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共享,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州(地、市)人民 *** 組織編制州(地、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西寧市總體規劃由西寧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州(地、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包括西海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州(地、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審查后,報州(地、市)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城市、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報縣(市)人民 *** 批準。第十三條 城市、鎮的重要地塊可以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
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 *** 審批;其他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重要地塊以外的其他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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