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區城市規劃和規劃管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境內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依照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做好城市規劃、建設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城市規劃必須符合實際情況,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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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應當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景觀,體現傳統風貌、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六條 批準的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計劃部門應當根據基建程序統籌安排投資計劃。
財政部門和專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費用列入年度預算。
城市維護費必須用于城市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條 對貫徹執行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以及在城市規劃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 *** 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 *** 、揭發違反城市規劃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 *** 予以保護和獎勵。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均應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人員的配備應與其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
鎮人民 *** 協助縣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鎮的規劃管理工作。第九條 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城市發展及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的具體工作,以及城市各項建設的規劃管理;
(三)參與國土和區域規劃,以及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研究;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五)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和城市勘測單位驗證及城市勘測成果審查;
(六)監督、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
(七)制定城市規劃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推動城市規劃的技術進步和人才開發工作;
(八)建立健全城市規劃檔案制度,積累城市規劃檔案資料;
(九)承辦人民 *** 交辦的城市規劃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自治區的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全區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應當確定全區城市和新設城市的布局、地位、作用及其發展規模。第十一條 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市的城市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的城市規劃,由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鎮人民 *** 編制。
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及其他建制鎮的城市規劃時,應當與鎮人民 *** 充分協商,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同意。
兵團師局以上機關、大型企業以及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的市、鎮,在編制城市規劃時,應當充分聽取上述機關、單位的意見。上述機關、單位應當服從城市規劃。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量以及有關城市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和現狀情況等基礎資料。有關部門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大城市、中等城市在總體規劃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
市和縣級人民 *** 所在地的鎮的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市或者縣的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
編制城市規劃的具體要求,由自治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烏魯木齊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新疆城鄉規劃編制工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新疆城鄉規劃編制工作要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國家及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是指《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區域(下簡稱城市規劃區)。第四條 烏魯木齊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
烏魯木齊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并直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對城市規劃設計、勘測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并負責對承擔城市規劃設計、勘察測繪的單位進行驗證和工作成果的審查。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七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實施。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屋外重大維修各類建設工程,均應按本規定辦理。第九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城市、交通、道路、給水、排水、綠化規劃及本市的城鎮體系規劃和規劃區內的村鎮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熱力、燃氣、供電、環保、人防、防災、防洪、通訊等規劃由有關部門編制,經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協調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條 烏魯木齊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編制城市規劃區外縣屬村鎮規劃,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開發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基礎設施先行并統籌兼顧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的原則,按照城市規劃集中成片建設。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高層建筑的設計,應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第十三條 舊區改建應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統一開發建設,同步建設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舊區改建時應保持原有風貌、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保護具有歷史意義、革命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遺址、遺跡及風景名勝。
對舊區改建,要對人口密集、建筑布局不合理的進行調整新疆城鄉規劃編制工作要求;對有污染的工業企業進行遷建和限期治理,凡未進行治理的,不得擴大規模和進行與治理無關的改建、擴建。總體規劃中已確定遷建的單位,不得在原地擴建。
舊區內除規劃確定的對環境無污染和用地用水少及運輸量不大的小型企業外,不得新建其它工廠。第十四條 已決定改建的街區,由市人民 *** 發布公告新疆城鄉規劃編制工作要求;被拆遷原有建筑物的單位和居民,必須服從改建規劃和拆遷安排。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各項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和城市規劃區外投資數額較大或對環境、交通等有較大影響的建設用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選址意見書。選址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新疆城鄉規劃編制工作要求: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三)用地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計劃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審核:
(一)認定建設用地定點申請;
(二)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三)核定建設用地規劃位置和界限;
(四)向用地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五)審核用地單位提供的規劃設計總圖;
(六)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外地到本市投資或成建制遷入本市需進行建設的單位,必須持本市人民 *** 批準的文件,方可按上述規定辦理。第十八條 用地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批準手續。
確需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用地規劃位置和界線的,必須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十九條 發展農業需要開墾城市規劃區內暫時不安排建設的國有土地或連續閑置兩年的建設用地,需經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由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烏魯木齊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新疆城鄉規劃編制工作要求,促進城市建設的協調發展新疆城鄉規劃編制工作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和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國務院批準的《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四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各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是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烏魯木齊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發展計劃、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市政市容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本市城市建設、發展和規劃管理必須符合《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第六條 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認可書制度。
城市規劃、城市設計和重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實行競選、專家評審和公眾參與制度。第七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事項的內容、條件、辦理程序和時限進行公示,接受監督。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和維護城市規劃的義務,有對城市規劃編制提出建議和對城市規劃實施進行監督的權利。
各級人民 *** 對維護城市規劃和在城市規劃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
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專業規劃。編制的規劃應按規定程序報批。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關于城市規劃編制的技術規定,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測量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礎資料。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居民生活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做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藝術水平。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發展戰略,確定城市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對城市發展體系、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發展形態、功能分區、城市建設用地布局、交通運輸系統及全市性基礎設施的布局、環境保護、城市歷史文化和城市風貌保護以及風景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等進行總體部署,并確定各項專業規劃的基本框架。第十三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明確土地使用性質、人口分布、環境功能、建筑及用地容量控制指標;確定城市道路、綠地、空間形態保護要求;合理配置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第十四條 編制詳細規劃,應當明確做出建筑、道路和綠地的空間布局及豎向規劃和景觀設計;明確功能分區、配套設施建設位置、經濟定額指標、工程管線綜合規劃以及滿足特殊要求的有關規劃設計。第十五條 經批準的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按法定程序報批。
批準的城市規劃應當公布,公眾可以對其查詢。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第十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體現地方特色和現代風貌,按照批準的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實施。第十七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第十八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保護具有歷史意義、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遺址、遺跡及風景名勝。
舊區改造,對有污染的工業企業進行遷建和限期治理,未進行治理的,不得擴大規模和進行與治理無關的改建、擴建。城市規劃中已確定遷建的單位,不得在原地擴建。第四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第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使用土地的,應當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有關規定辦理。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劃的申請,應在規定的時限內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經審核不符合規劃的,給予書面答復。
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
(二)注重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三)妥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四)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空間;
(五)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及用地指標。第四條 市人民 *** 統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烏魯木齊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縣(區)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本市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九條 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烏魯木齊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烏魯木齊縣人民 *** 審批。鄉、村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烏魯木齊縣人民 *** 審批,并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以及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建成區內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規劃不單獨編制,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
城市規劃建成區外的鎮、鄉、村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鄉規劃、村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相鄰地區規劃。
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建設用地范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和規模,耕地、河道水系、濕地、山林等自然資源和名勝古跡、歷史建筑等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防災減災、節約和有效利用能源資源等應當作為鄉規劃、村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二條 本市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的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園區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由相關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 *** 批準,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自治區人民 *** 備案。
烏魯木齊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烏魯木齊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烏魯木齊縣人民 *** 批準,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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