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態公益林條例(2021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家級、省級生態公益林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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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以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為主體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生態產品和服務為主要利用方向,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標準劃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第三條 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責權統一、適當利用、合理補償的原則,以提高森林質量和生態服務功能為目標,遵循森林自然規律,推進生態公益林形成穩定和可持續的森林生態系統。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財政投入,建立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保護、水利、旅游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生態公益林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生態公益林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
廣播、電視、報刊、 *** 等媒體應當將生態公益林保護納入公益宣傳內容,播放、刊登生態公益林保護宣傳的公益廣告,提高全社會保護意識。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生態公益林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捐贈、捐資、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保護。第八條 對在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省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報省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江河源頭和兩岸、濕地、大中型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紅樹林、沿海防護林、臨海一重山,自然保護區(小區)、自然遺產地、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鐵路、高速公路、國道兩側,國防設施,環城市周邊等重點生態區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應當優先納入規劃范圍。
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生態區位特性和生態建設實際協調統一,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生態功能區劃、生態省建設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條 省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者調整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時,應當公開規劃草案,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有關部門、基層人民 *** 、專家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第十一條 省人民 ***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省級生態公益林面積實行指標控制,根據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將指標逐級分解下達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
縣級人民 *** 應當根據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生態公益林面積指標控制要求和當地生態保護建設的實際需要,組織區劃界定生態公益林的具體范圍,經設區的市人民 *** 審核,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屬于國家級生態公益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區劃界定的生態公益林應當權屬明確、四至清楚、面積準確、集中連片。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劃定的生態公益林不再重新區劃界定。第十二條 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應當由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在生態公益林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十日;對非國有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還應當征得林地、林木所有者的同意;公示期滿,利害關系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與林地、林木所有者簽訂區劃界定書。
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過程中需要調整用地性質怎么辦
依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國土空間規劃的修改城鄉規劃編制林地調整,是指地區人民 *** 在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的過程中城鄉規劃編制林地調整,發現原有規劃的某些基本原則和框架已經不能適應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須作出重大變更。修改總體規劃由地區人民 *** 組織進行,并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城鄉規劃編制林地調整,推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保障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維護生態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和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為理念,人與人和睦相處,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和諧共生、良性循環、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的社會形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建設,是指為實現生態文明而從事的各項建設活動及其相關活動。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等活動,應當與生態文明建設相協調,不得與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相抵觸。第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 *** 引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區域分異與整體優化相結合、市場激勵與法治保障相結合的原則,實現資源利用效率提高、污染物產生量減少、經濟社會發展方式合理、產業結構優化、生態系統安全。第六條 省人民 *** 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并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 *** 生態文明建設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城鄉規劃編制林地調整他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公民、法人和其城鄉規劃編制林地調整他組織有權檢舉、投訴和控告危害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通過開展世界地球日、環境日、濕地日、低碳日、節水日以及全國節能宣傳周等主題宣傳活動,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倡導生態文明行為,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
每年6月為本省生態文明宣傳月。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對建設生態文明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十條 省人民 *** 應當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市、州和縣級人民 *** 可以根據上級人民 *** 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實施。
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主要內容包括:生態文明建設總體目標、指標體系、重點領域及重點工程、重點任務、保障機制和措施等。
經依法批準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第十一條 省人民 *** 應當根據本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確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自然資源使用上限和環境質量安全底線并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生態保護紅線是指為維護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公眾健康,在自然生態功能保障、環境質量安全、自然資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實行嚴格保護的空間邊界與管理限值。
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包括禁止開發區、集中連片優質耕地、公益林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態保護價值的區域。
編制或者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等,應當遵守生態保護紅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從事各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要求,維護生態安全。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編制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
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包括生態安全、生態經濟、生態環境、生態人居、生態文化、生態制度等內容。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逐步建立自然生態空間規劃體系,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落實用途管制。
各級人民 *** 應當優化用地結構,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劃定耕地和林地保護紅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 *** 或者上級人民 *** 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制定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生態農業和生態林業發展、城鄉綠色交通建設、生態旅游發展、綠色建筑和綠色生態城區發展等規劃或者行動方案,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2)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
(四)規劃委員會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公眾參與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情況;
(五)土地、交通、產業、環保、人口、財政、投資等相關政策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六)依據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情況;
(七)其他相關建議。
第二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法》規定的情形。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修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強制性內容的,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一)因總體規劃修改需要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的;
(二)因實施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防災減災等重點工程項目需要修改的;
(三)經評估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組織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社會公示,提出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應當進行公示,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因上級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或者審批機關經組織論證、聽取各方面意見后認為確需修改的,可以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鎮、村莊行政區劃調整方案,應當與城鄉規劃中有關布局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八條 城鄉規劃修改后,應當依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后,在報批前應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鎮總體規劃、鄉規劃修改后,在報批前應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鎮 *** 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5年。
城市土地儲備、土地供應和相關建設活動應當與近期建設規劃相協調。
第三十條 城市新區的開發與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體現地方特色。開發區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統一管理,其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鎮舊區改建應當注重完善功能、改善環境,提高綜合承載力,重點改造城市的危房區、棚戶區及交通阻塞地區等地段,有效利用既有建筑。
縣級以上 *** 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鄉結合部建設管理制度,加強城鄉結合部的規劃管理,依法引導、規范城鄉結合部的建設活動。
第三十一條 嚴格“綠線、紫線、藍線、黃線”規劃管理,切實保護自然山體、水體和生態林地以及歷史文化保護區。
法律規定需要保護的用地以及城鄉規劃確定的林地、濕地、湖泊、山體、風景名勝區、重要歷史建筑和街區、文物古跡、防震減災通道和避難場所、危險廢棄物處理場等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公安、消防、環保、人防等有關部門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統籌安排交通設施、人防設施、公用設施及各類管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履行規劃審批、竣工核實手續。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在出讓前應當持相關文件向項目所在地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規劃條件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用地面積、用地范圍、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第三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容積率、用地性質等規劃條件在土地出讓后不得擅自變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確需變更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方可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規劃條件變更手續:
(一)申請人向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材料并說明變更理由;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必要性和規劃方案的合理性進行論證;
(三)經論證確需變更的,應當進行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有聽證申請的應當組織聽證;
(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提出變更建議并附論證、聽證等相關材料,報市(縣) *** 批準;
(五)經批準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變更規劃手續,并及時通報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六)根據變更后的規劃條件補(退)土地出讓金和相關規費,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協議。
規劃條件變更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依法需要辦理選址意見書的,按照項目批準、核準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市(縣) *** 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同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省級以上 *** 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選址意見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持申請文件、地形圖、重大項目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等材料,向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二)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及時征求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5日內反饋;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選址意見書。
未按照規定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核準立項。
第三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國有土地劃撥文件和建設工程相關材料,向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二)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及時征求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5日內反饋;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由受讓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土地出讓合同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受理申請的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符合規劃條件的工程項目設計方案等相關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二)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及時征求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5日內反饋;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開工之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定位、放線;其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完成后,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驗線,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試述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內容?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章:總體規劃
第五條 編制總體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項:
(一)市(縣)域基礎資料
1、市(縣)域的地形圖,圖紙比例為1/50000~1/200000;
2、自然條件:包括氣象、水文、地貌、地質、自然災害、生態環境等;
3、資源條件;
4、主要產業及工礦企業(包括鄉鎮企業)狀況;
5、主要城鎮的分布、歷史沿革、性質、人口和用地規模、經濟發展水平;
6、區域基礎設施狀況;
7、主要風景名勝、文物古跡、自然保護區的分布和開發利用條件;
8、三廢污染狀況;
9、土地開發利用情況;
10、國民生產總值、工農業總產值、國民收入和財政狀況;
11、有關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發展戰略、區域規劃等方面的情況。
(二)城市基礎資料
1、近期繪制的城市地形圖,圖紙比例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條件及歷史資料
(1)氣象資料;
(2)水文資料;
(3)地質和地震資料,包括地質質量的總體驗證和重要地質災害的評估;
(4)城市歷史資料:包括城市的歷史沿革、城址變遷、市區擴展、歷次城市規劃的成果資料等;
3、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資料
(1)經濟發展資料:包括歷年國民生產總值、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產業結構及產值構成等;
(2)城市人口資料:包括現狀非農業人口、流動人口及其中暫住人口數量,人口的年齡構成、勞動構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長和機械增長情況等;
(3)城市土地利用資料:城市規劃發展用地范圍內的土地利用現狀,城市用地的綜合評價;
(4)工礦企業的現狀及發展資料;
(5)對外交通運輸現狀及發展資料;
(6)各類商場、市場現狀和發展資料;
(7)各類倉庫、貨場現狀和發展資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專業學校現狀和發展資料;
(9)科研、信息機構現狀和發展資料;
(10)行政、社會團體、經濟、金融等機構現狀和發展資料;
(11)體育、文化、衛生設施現狀和發展資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設施資料
(1)住宅建筑面積、建筑質量、居住水平、居住環境質量;
(2)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的規模、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質量和分布狀況;
(3)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管網資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貨運量、流向等資料;
(4)園林、綠地、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等方面的資料;
(5)人防設施、各類防災設施及其他地下構筑物等的資料。
5、城市環境及其他資料
(1)環境監測成果資料;
(2)三廢排放的數量和危害情況,城市垃圾數量、分布及處理情況;
(3)其他影響城市環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聲、惡臭、震動)的分布及危害情況;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
(三)必要時,需收集城市相鄰地區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 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為:
(一)文字說明
1、簡述城市自然、歷史、現狀特點;
2、分析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發展優勢與制約因素,初步劃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3、原則確定規劃期內的城市發展目標、城市性質,初步預測人口規模、用地規模;
4、提出城市用地發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對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礎設施、防災、環境保護、重點建設等主要問題提出原則規劃意見;
6、提出制訂和實施城市規劃重要措施的意見。
(二)圖紙
1、區域城鎮關系示意圖:圖紙比例為1/500000~1/1000000,標明相鄰城鎮位置、行政區劃、重要交通設施、重要工礦區和風景名勝區。
2、城市現狀示意圖:圖紙比例1/25000~1/50000,標明城市主要建設用地范圍、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礎設施。
3、城市規劃示意圖:圖紙比例1/25000~1/50000,標明城市規劃區和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大致范圍,標注各類主要建設用地、規劃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對外交通設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圖紙。
第七條 總體規劃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項:
(一)城市總體規劃文本
1、前言:說明本次規劃編制的依據;
2、城市規劃基本對策概述;
3、市(縣)域城鎮發展
(1)城鎮發展戰略及總體目標;
(2)預測城市化水平;
(3)城鎮職能分工、發展規模等級、空間布局,重點發展城鎮;
(4)區域 *** 通設施、基礎設施、環境保護、風景旅游區的總體布局;
(5)有關城鎮發展的技術政策。
4、城市性質,城市規劃期限,城市規劃區范圍,城市發展方針與戰略,城市人口現狀及其發展規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
(1)確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關技術經濟指標,注明現狀建成區面積,確定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和面積,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類用地的布局,不同區位土地使用原則及地價等級的劃分,市、區級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的保護,城市風貌和特色;
(4)舊區改建原則,用地結構調整及環境綜合整治;
(5)郊區主要鄉鎮企業、村鎮居民點以及農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設的綠色空間控制范圍。
6、城市環境質量建議指標,改善或保護環境的措施;
7、各項專業規劃,內容要求詳見第三章的規定。
8、3~5年內的近期建設規劃,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投放、住宅建設等。
9、實施規劃的措施。
(二)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圖紙
1、市(縣)域城鎮分布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00~1/200000,標明行政區劃城鎮分布、交通 *** 、主要基礎設施、主要風景旅游資源。
2、城市現狀圖。圖紙比例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按《城市用地分類及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畫出城市現狀各類用地的范圍(以大類為主,中類為輔);
(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對外交通、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
(3)商務中心區及市、區級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歷史地段范圍;
(5)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的范圍;
(6)園林綠化系統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稱;
(8)表現風向、風速、污染系數的風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發展地區應繪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質評價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圍、界線、參數;
(2)潛在地質災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種不良性特殊的基土等)空間分布、強度劃分;
(3)活動性地下斷裂帶位置,地震烈度及災害異常區;
(4)按防洪標準頻率繪制的洪水淹沒線;
(5)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圍;
(6)城市土地質量的綜合評價,確定適宜性區劃。(包括適宜修建、不適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區的范圍)。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標明行政區劃、城鎮體系總體布局、交通 *** 及重要基礎設施規劃布局、主要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旅游區布局。
5、城市總體規劃圖。表現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各項規劃內容,圖紙比例同現狀圖。
6、郊區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25000~1/50000,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城市規劃區范圍、界線;
(2)村鎮居民點、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等各項建設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圍;
(3)對外交通用地及需與城市隔離的市政公用設施(水源地、危險品庫、火葬場、墓地、垃圾處理消納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圍;
(4)農田、菜地、林地、園林、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設的綠色空間的布局和控制范圍。
7、近期建設規劃圖。
8、各項專業規劃圖,詳見第三章的規定。
(三)附件
第三章:總體規劃階段的各項專業規劃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業規劃應包括第九條至第十九條所列各項。六度以上地震設防城市應編制抗震防災規劃。各項專業規劃要相互協調,文本和圖紙要符合本章的規定。單獨編制的各項專業規劃要符合該專業規劃的有關技術規定。
第九條 道路交通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對外交通
(1)鐵路站、線、場用地范圍;
(2)江、海、河港口碼頭、貨場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圍;
(3)航空港用地范圍及交通聯結;
(4)市際公路、快速公路與城市交通的聯系,長途客運樞紐站的用地范圍;
(5)城市交通與市際交通的銜接。
2、城市客運與貨運
(1)公共客運交通和公交線路、站場分布;
(2)自行車交通;
(3)地鐵、輕軌線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設安排;
(4)客運換乘樞紐;
(5)貨運 *** 和貨源點布局;
(6)貨運站場和樞紐用地范圍。
3、道路系統
(1)各項交通預測數據的分析、評價;
(2)主次干道系統的布局,重要橋梁、立體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廣場、停車場位置;
(3)自行車、行人專用道路系統。
(二)圖紙內容
1、分類標繪客運、貨運、自行車、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紅線寬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廣場、停車場、公交停車場的位置和范圍;
4、鐵路線路及站場、公路及貨場、機場、港口、長途汽車站等對外交通設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圍。
第十條 給水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用水量標準,生產、生活、市政用水總量估算;
2、水資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選擇,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凈水方案,水廠制水能力;
3、輸水管網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壓站位置和數量;
4、水源地防護措施。
(二)圖紙內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廠、貯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給水分區和規劃供水量;
3、輸配水干管走向、管徑,主要加壓站、高位水池規模及位置。
第十一條 排水工程規劃(含雨水工程與污水工程,必要時也可分開編制)。
(一)文本內容
1、排水制度;
2、劃分排水區域,估算雨水、污水總量,制定不同地區污水排放標準;
3、排水管、渠系統規劃布局,確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處理廠布局、規模、處理等級以及綜合利用的措施;
(二)圖紙內容
1、排水分區界線,匯水總面積,規劃排放總量;
2、排水管渠干線位置、走向、管徑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構筑物規模位置;
4、污水處理廠位置、用地范圍。
第十二條 供電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用電量指標,總用電負荷,更大用電負荷、分區負荷密度;
2、供電電源選擇;
3、變電站位置、變電等級、容量,輸配電系統電壓等級、敷設方式;
4、高壓走廊用地范圍、防護要求。
(二)圖紙內容
1、供電電源位置、供電能力;
2、變電站位置、名稱、容量、電壓等級;
3、供電線路走向、電壓等級、敷設方式;
4、高壓走廊用地范圍、電壓等級。
第十三條 電信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各項通訊設施的標準和發展規模(包括長途 *** 、市內 *** 、電報、電視臺、無線電臺及部門通訊設施);
2、郵政設施標準、服務范圍、發展目標,主要局所網點布置;
3、通訊線路布置、用地范圍、敷設方式;
4、通訊設施布局和用地范圍,收發訊區和微波通道的保護范圍。
(二)圖紙內容
1、各種通訊設施位置,通訊線路走向和敷設方式;
2、主要郵政設施布局;
3、收發訊區、微波通道等保護范圍。
第十四條 供熱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估算供熱負荷、確定供熱方式;
2、劃分供熱區域范圍、布置熱電廠;
3、熱力網系統、敷設方式;
4、聯片集中供熱規劃。
(二)圖紙內容
1、供熱熱源位置、供熱量;
2、供熱分區、熱負荷;
3、供熱干管走向、管徑、敷設方式。
第十五條 燃氣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估算燃氣消耗水平,選擇氣源,確定氣源結構;
2、確定燃氣供應規模;
3、確定輸配系統供氣方式、管網壓力等級、管網系統,確定調壓站、灌瓶站、貯存站等工程設施布置。
(二)圖紙內容
1、氣源位置、供氣能力、儲氣設備容量;
2、輸配干管走向、壓力、管徑;
3、調壓站、貯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條 園林綠化、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規劃(必要時可分別編制)
(一)文本內容
1、公共綠地指標;
2、市、區級公共綠地布置;
3、防護綠地、生產綠地位置范圍;
4、主要林蔭道布置;
5、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保護控制要求。
(二)圖紙內容
1、市、區級公共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大于2000m2的街頭、居住區級綠地、濱河綠地、主要林蔭道)用地范圍;
2、苗圃、花圃、專業植物等綠地范圍;
3、防護林帶、林地范圍;
4、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區位置和保護范圍;
5、河湖水系范圍。
第十七條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原則和標準;
2、生活廢棄物總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處理,消納場所的規模及布局;
3、公共廁所布局原則、數量。
(二)圖紙應標明主要環衛設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圍,可和環境保護規劃圖合并。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環境質量的規劃目標和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2、環境污染的防護、治理措施。
(二)圖紙
1、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圖:標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質擴散范圍、主要污染排放單位名稱、排放濃度、有害物質指數;
2、環境保護規劃圖:規劃環境標準和環境分區質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條 防洪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城市需設防地區(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圍,設防等級、防洪標準;
2、防洪區段安全泄洪量;
3、設防方案,防洪堤壩走向,排洪設施位置和規模;
4、防洪設施與城市道路、公路、橋梁交叉方式;
5、排澇防潰的措施。
(二)圖紙內容
1、各類防洪工程設施(水庫、堤壩閘門、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設防地區范圍、洪水流向;
3、排洪設施位置、規模。
第二十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防規劃(必要時可分開編制)重點設防城市要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人防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對地下防災(包括人防)設施、基礎工程設施、公共設施、交通設施、貯備設施等進行綜合規劃,統籌安排。
(一)文本內容
1、城市戰略地位概述;
2、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設的原則和重點;
3、城市總體防護布局;
4、人防工程規劃布局;
5、交通、基礎設施的防空、防災規劃;
6、貯備設施布局。
(二)圖紙
1、城市總體防護規劃圖。圖紙比例1/5000~1/25000。標繪防護分區,疏散區位置,貯備設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圖。標繪各類人防工程及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工程位置及范圍。
第二十一條 各級歷史文化名城要做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則。
(一)文本內容
1、歷史文化價值概述;
2、保護原則和重點;
3、總體規劃層次的保護措施:保護地區人口規模控制,占據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的單位的搬遷,調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規劃格局、空間形態、視覺通廊的保護;
4、確定文物古跡保護項目、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提出保護要求;
5、確定需要保護的歷史地段、劃定范圍并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修整、利用、展示的規劃意見;
7、規劃實施管理的措施。
(二)圖紙
1、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分布圖。圖紙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現狀圖上標繪名稱和范圍;
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圖。標繪各類保護控制地區的范圍,有不同保護要求的要分別表示。文物古跡、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及其他需保護地區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范圍,近期實施保護修整項目的位置、范圍,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其他保護措施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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