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辦法
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 ***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遵守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城鄉規劃的編制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三條 國土、測繪、建設、房屋、交通、公路、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范圍協助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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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的編制單位、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預拌混凝土、預制構件、供水、供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服務提供單位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及建設項目規劃指標校核、規劃檢驗、規劃檢查等工作制度,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管理,預防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發生,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辦事窗口、部門官方網站公布辦理規劃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至規劃條件核實階段的規劃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后的規劃違法行為,并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人民 *** 管轄區域以外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
鎮人民 *** 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人民 *** 管轄區域內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第七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 *** (管委會)依法組織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違法部分進行 *** 。第八條 各級人民 ***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方式監督檢查城鄉規劃的編制:
(一)聽取相關單位或個人的報告。
(二)調閱或復制相關文件、資料。
(三)要求相關單位或個人作出書面解釋和說明。
(四)進入相關現場進行勘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采取的其監督檢查城鄉規劃的編制他方式。
相關單位或個人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或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九條 根據監督檢查的對象、目的、要求的不同,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包括以下內容監督檢查城鄉規劃的編制:
(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情況。
(二)規劃許可、規劃檢驗、規劃條件核實情況。
(三)建設項目遵守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情況。
(四)城鄉規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未取得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進行建設。
(二)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進行建設。
(三)未依法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臨時建設工程建設或超過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的使用期限仍未拆除。
(四)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批準文件方式進行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批準文件進行建設。
(五)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規定的有效期限仍然開工建設。
(六)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布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七)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道路、橋梁、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八)進行與規劃許可無關的其他建設。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未按照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布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等內容。
(二)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道路、橋梁、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等內容。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汕頭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監督檢查城鄉規劃的編制了科學制定和管理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城鄉規劃的編制,協調城鄉空間布局監督檢查城鄉規劃的編制,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特區范圍內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城鄉規劃,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精致建構,優化空間布局結構,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彰顯濱海山水特色和潮汕傳統風貌,提升區域性中心城市功能。第四條 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及時公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經公布的城鄉規劃,不得作為城鄉規劃管理和建設的依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 市人民 *** 統一領導、組織、協調特區城鄉規劃工作。
特區實行規劃委員會制度。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特定地區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范等重大事項,應當經規劃委員會審議。
規劃委員會委員應當體現廣泛性,由人民 *** 及其職能部門代表、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委員總數應當為單數,其中專家和公眾代表委員人數應當超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規劃委員會的具體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 *** 另行規定,并報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特區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并具體負責市區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派出機構和城鄉規劃監督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或者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委托實施規劃管理。
南澳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南澳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接受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區、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以及其監督檢查城鄉規劃的編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市人民 *** 可以根據特區城鄉規劃管理的實際,對市和區(包括有關產業園區)在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等方面的管理體 *** 出特別規定。第八條 本條例規定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的城鄉規劃違法行為,在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區域,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第九條 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體現新型城鎮化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規劃的要求,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建設時序,優先發展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各類專項規劃,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第十條 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城鄉規劃,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依法公開城鄉規劃編制修改、規劃許可和違法建設查處等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為社會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十二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規劃研究,規范地理信息和城鄉規劃檔案的收集和管理,加強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測繪、研究、信息系統建設等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 *** 預算中安排。第十四條 市人民 *** 根據本條例制定特區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規劃技術規范),作為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的技術依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五條 制定和修改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充分聽取專家、公眾的意見。
城鄉規劃涉及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資源與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交通規劃和工程地質環境影響等重大專題事項的,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研究論證。
專家和公眾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的意見,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依據并與征求意見的規劃事項直接相關的,應當予以采納,并在報送審議、審批的材料中附送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城鄉規劃法實施條例全文內容是什么
答:首先目前,我國沒有城鄉規劃法實施條例,只有城鄉規劃法,內容如下:之一章總則之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第五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十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三條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第十四條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第十五條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第十八條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第十九條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二十條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二十一條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二十三條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一)有法人資格;(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第二十五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二十六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第二十七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愿,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第二十九條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第三十條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第三十一條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改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筑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第三十三條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第三十四條城市、縣、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 國有土地使用權 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 *** 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 前,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第三十九條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 *** 土地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制定。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第四十六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一)上級人民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三)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第四十八條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第四十九條城市、縣、鎮人民 *** 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后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第五十條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五十四條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第五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第五十六條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 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 *** 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第五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 撤銷行政許可 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八條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九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條鎮人民 *** 或者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 *** 、上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 *** 或者上級人民 *** 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 劃撥國有土地 使用權的。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 ,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責令停業整頓 ,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二)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之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 工程竣工驗收 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 *** 等措施。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七十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3)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
第五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六十三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在網站、報刊公開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第六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的規定,適應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五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修改:
(一)上級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實需要修改規劃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實需要修改的。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論證,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已經依據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因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設需要的,有關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修改專項規劃,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一)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已經修改,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經評估發現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一)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導致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建設的;
(二)因文物保護、地質災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建設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規定確實需要修改的,審定機關應當將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 各級 *** 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對城鄉規劃工作做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十條 上級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違法行為通報、違法行政責任人約談制度。
第七十一條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 *** 所在地鎮以外的鎮、鄉 *** 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執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責任追究制度、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政處罰工作信息共享平臺,采取網格化管理等措施監控建設項目。
第七十二條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授權的鎮 *** 應當對批準后的建設工程的基槽開挖、基礎施工、地面首層和頂層封頂、建設工程外裝修、室外工程和景觀環境設施等建設過程進行監管。經檢查不合格的,責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進行下一階段施工。
第七十三條 實行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上級 *** 應當向下級 *** 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進行督察,所需經費納入上級 *** 本級財政預算。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的具體辦法由 *** 制定。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統籌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旅游資源等基礎信息,建立城鄉規劃空間信息系統。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衛星遙感圖像和其他技術手段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并將監測情況通報下級 *** 及其有關部門。
第七十五條 城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及其執行情況,書面告知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和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違法建設予以相應處理。
第七十六條 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實施情況和處理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以外,公眾可以查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各級 *** 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違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四)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
(五)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鄉村建設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以及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房屋登記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依法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七)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八)以會議或者集體討論決定方式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核發規劃許可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 違反城鄉規劃有關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關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的形式、色彩、材質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預售、銷售場所公布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對按期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稱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信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二)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內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用地進行建設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樓頂、退層平臺、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五)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縣級以上 *** 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鄉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進行建設的,應當拆除。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 *** 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關部門應當報告本級 *** 。
縣級以上 *** 應當自收到有關部門的報告之日起三日內,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拆除等措施,并在實施拆除前發布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縣級以上 *** 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拆除。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縣(市) *** 可以組織編制覆蓋本行政區域的城鄉總體規劃,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審批、修改程序審批。編制城鄉總體規劃的,不再編制城市或者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編制城鄉總體規劃的具體要求由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十六條 未設行政建制的農場、林場、牧場場部及其居民點的規劃和管理,應當參照本條例有關鎮、鄉、村莊規劃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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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城鄉規劃監察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規劃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城鄉規劃的編制,規范城鄉規劃行政監察監督檢查城鄉規劃的編制,確保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規劃監察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劃監察”,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依法對本轄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執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強制性規定、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并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 市、區(市、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監察工作的領導,保障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滿足該項工作需要。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規劃監察機構負責市轄各區和市人民 *** 確定區域城鄉規劃監察的具體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城鄉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行使有關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城市管理、水利、公安、消防、園林綠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察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應當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執法與管理服務和處罰與教育疏導相結合,注重社會效果。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監察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監察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鄉規劃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鄉規劃以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城鄉規劃編制的相關標準、規范。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具體的規劃監管方案,實行日常不定期跟蹤巡查和施工進度階段檢驗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接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區域進行重點跟蹤巡查監督檢查城鄉規劃的編制: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觀地帶;
(二)黨政機關、學校及重點工程項目周邊;
(三)列入舊城改造和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區域;
(四)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監督檢查城鄉規劃的編制他區域。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置載有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主要規劃技術指標、有關強制性內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為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至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內如有損壞或者丟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重新 *** 。
公示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者軍事秘密等內容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的下列施工階段完工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各階段的規劃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階段施工:
(一)建設工程:在基礎完工、首層封頂、標準層封頂、頂層封頂等階段;
(二)個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線、基礎完工、頂層封頂等階段。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劃檢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規劃檢驗,并出具規劃檢驗結果證明文件:
(一)對建設工程和個人建房的基礎實施情況;
(二)建設項目標準層封頂后對該層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狀,個人建房頂層封頂后對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狀;
(三)竣工核實前檢驗,對建設項目的各項規劃指標、建筑造型、基礎設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設情況。
各階段的規劃檢驗結果是建設工程和個人建房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的重要依據,是申請竣工規劃核實提交的必備資料。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省、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規定進行竣工規劃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并依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進行整改,整改符合規定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手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城市規劃實施監督檢查有哪些內容
監督檢查貫穿于城市規劃實施的全過程,它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城市規劃法》中,明確規定了實施城市規劃監督檢查的具體內容。具體地說,它包括以下幾方面:
1.對建設活動的監督檢查
(1)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在城市規劃區使用土地和進行各項建設的申請,都要嚴格驗證其申報條件(包括各類文件和圖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無弄虛作假的情況等。對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請,就要及時退回,不予受理。
(2)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辦理土地的征用或劃撥手續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進行復驗,若有關用地的坐標、面積等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不符,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或重新補辦手續,否則對其建設工程不予審批。
(3)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并放線后,要自覺接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即履行驗線手續,若其坐標、標高、平面布局形式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不符,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就應責令其改正,否則有關建設工程不得繼續施工,并可給予必要的處罰。
(4)建設單位或個人在施工過程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建設活動(其中包括在城市規劃區內控取砂石、土方等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要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如果發現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活動,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在檢查過程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5)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城市規劃區內對城市規劃有重要影響的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檢查建設工程的平面布置、空間布局、立面造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如果發現不符,就視情況提出補救措施,或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2.行政監督與檢查
(1)各級人民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對管轄范圍內城市的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以便將經驗和問題及時反饋,為正確執行或完善城市總體規劃提供依據。
(2)國家和省、自治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對各級城市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規劃管理執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以便及時總結經驗,糾正和解決可能出現的各種偏差。
(3)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對內部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拘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和各種不正之風的發生。
3.立法機構的監督檢查
(1)城市人民 *** 在向上級人民 *** 報請審批已經編制完成或修改后的城市總體規劃前,必須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對于審查中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城市人民 *** 有責任給予明確的解釋或作出相應的修改與完善。
(2)城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對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就實施城市規劃的進展情況,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執法情況提出批評和意見,并督促城市人民 *** 加以改進或完善。城市人民 *** 則有義務在任期內全面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工作報告。
4.社會監督
(1)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將城市規劃實施管理過程中的各個環節予以公開,接受社會對于其執法的監督。
(2)城市中一切單位和個人對于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和隨意侵犯其基本權利的行為,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辦法,保障公民的監督權,并及時對檢舉和控告涉及的有關違法行為進行落實和查處。
(3)城市中一切單位和個人對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法過程中的各種違法行為,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力。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制定切實有效的制度,隨時聽取意見和檢舉、控告,并對有關的違法行為作出公開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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