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河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以及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 *** 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系指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設施、公共設施、防空設施、各類管線等建(構)筑物工程和園林綠化、礦藏的開采等工程。第五條 城市規劃必須貫徹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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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中心城區發展規模,合理發展衛星城鎮和小城鎮,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二)統籌安排城市各類用地及空間資源,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各項建設盡量利用荒地;
(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四)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創造優美、協調的城市環境;
(五)妥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文物古跡;
(六)從實際出發,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并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第六條 城市規劃工作由城市人民 *** 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第七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 *** 應當鼓勵城市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規劃科學技術水平,保證城市規劃所必需的經費。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第八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上街區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九條 市、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城市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承辦城市規劃的編制工作;
(三)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的管理,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對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依法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市、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河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總體規劃。第十三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分區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四條 市區城市規劃區內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所含專業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編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十六條 市區的城市詳細規劃和上街區的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重要的詳細規劃、主要干道的街景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
本市以外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本市城市規劃設計任務的,應到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格認證手續。第十八條 市、縣(市)、上街區城市總體規劃經批準后,由同級人民 *** 公布: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經批準后,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第四章 建設工程選址規劃管理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各項建設用地必須在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區內選址定點。嚴格控制在城市基礎設施不能滿足需要,又無有效措施的地區安排新建、遷建項目。第二十條 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對現狀用地提出局部調整意見,報同級人民 *** 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縣(市)、上街區人民 *** 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的編制必須委托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的編制必須委托,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的編制必須委托,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城鄉規劃的編制必須委托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符合上位規劃的要求。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省、市(州)、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設立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 *** 依據權限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省人民 *** 授權,負責長白山保護開發區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城鄉規劃的編制必須委托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七條 省、市(州)、縣(市)人民 *** 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總體協調、可行性研究審查工作。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 *** 應當將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規劃歷史檔案與竣工資料定期存檔,并保證存檔資料的完整、準確。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 *** 鼓勵采用先進科學技術、管理模式,加強空間數據庫建設,促進信息共享,提高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監測系統,加強對全省城鄉規劃實施的動態監督管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之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二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范。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咨詢工作。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向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提供編制城鄉規劃需要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要求的勘察、測繪、氣象、地質、地震、水文、環境、交通等有關基礎資料。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處理情況及理由。第二節 城鎮體系規劃第十五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并可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 *** 組織編制州域城鎮體系規劃。
西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的編制必須委托,科學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的編制必須委托,改善人居環境城鄉規劃的編制必須委托,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條 市、縣(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在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保護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塑造優美的宜居環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注重改善城市交通和城市景觀。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向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相關制度,暢通信息渠道,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認真研究和吸納公眾意見、建議。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域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八條 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縣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牧)民會議或者村(牧)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九條 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園區總體規劃,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條 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機構,由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交通、水利、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電力、通信、能源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相銜接。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縣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在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評估。規劃評估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評估報告及征求意見情況應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城鄉規劃的編制必須委托: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城鄉規劃的編制必須委托,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城鄉規劃的編制必須委托;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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