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1999修改)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的規定《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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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 *** 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設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鎮(含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不再另行劃定城市規劃區。
城市規劃區需要跨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級人民 *** 協調處理。第四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執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并與生產力水平相適應。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必須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從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和現狀特點出發,堅持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第五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第六條 省人民 *** 和地區行政公署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城鄉規劃編制辦法》: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承辦城鎮體系規劃編制的具體組織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組織工程選址;對城市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檢查;其他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城鄉規劃編制辦法》: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承辦城市規劃編制的具體組織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的管理;參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組織工程選址;負責建設用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的管理,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城市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檢查,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積累和管理城市規劃檔案資料;其他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規劃實施的管理。
鎮(不含縣(市)人民 *** 所在地的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八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全省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地區行政公署組織編制本地區的城鎮體系規劃。第九條 設市城市的城市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其他鎮的城市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可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對城市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其內容包括:城市性質、發展方向、發展目標、發展規模和城市規劃區范圍;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等。
設市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現劃,應當包括市或者縣的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專業規劃一般包括:道路交通、給水排水、防洪排澇、電力、郵電通信、環境保護、人防建設、防災抗災、供熱供氣、園林綠化、公共服務設施、市場建設、環境衛生、郊區農副產品基地、文物古跡保護、風景名勝和其他特殊需要的專業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應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所含專業規劃,可以委托編制總體規劃的單位編制,也可以由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編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工作,搞好經濟特區省會城市的規劃、開發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城市規劃的制定與實施,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復的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第三條 海口市城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海口市城市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規劃局在市轄各區設置規劃監督分局,負責該區行政管轄范圍內的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和服從規劃管理的義務,并有權對城市規劃提出建議,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五條 市規劃局應每二至三年對城市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向市人民 *** 提出報告。
市人民 *** 每二至三年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提出報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由市人民 *** 負責領導和組織,市規劃局負責具體的組織編制工作。
市規劃局在具體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通過各種有效途徑,聽取駐市單位和廣大市民的意見。
市規劃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駐市任何單位無償提供編制過程所必需的各種資料。第七條 城市分區規劃的編制工作由市規劃局根據市人民 *** 的授權負責組織編制。第八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
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根據分區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所確定的技術要求組織編制。
專業規劃由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或由市規劃局委托有關專業部門組織編制。第九條 位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第十條 位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駐軍、武警、港口、大學、成片開發區以及黨政機關等用地性質特殊、用地規模較大的單位,應當單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 *** 批準,作為申請建設的依據。第十一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設計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規劃設計資格。
設計單位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與設計,均必須到市規劃局登記,并由市規劃局進行資格驗證。否則,對其規劃設計成果不予認可。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使用市規劃局規定的統一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地形圖,具備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質和文地質資料。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城市測繪與城市勘察工作的單位,必須到市規劃局登記,并由市規劃局進行資格驗證。否則,對其測繪與勘察成果不予認可。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編制的深度與內容要求,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其技術規定。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審批第十四條 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報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查批準。
市人民 *** 在向省人民 *** 報送城市總體規劃前,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第十五條 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經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查批準。第十六條 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查批準,其中用地性質特殊,開發建設用地規模較大或者市人民 *** 認為比較重要的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查批準。第十七條 市轄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經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查批準。第十八條 城市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請批準前,市規劃局應當組織鑒定,并向市人民 *** 提出報告。第十九條 駐市各行業單獨編制的發展規劃,必須經市規劃局參與評審。市規劃局有權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綜合協調。第二十條 市規劃局根據市人民 *** 的授權,組織對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
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由市規劃局報市人民 *** 審查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 *** 和國務院備案。第二十一條 由于城市產業結構的調整,城市人口規模大幅度改變,以及城市機場、港口、鐵路樞紐和其他大型建設項目等的調整,造成城市性質、空間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的重大變化,必須對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重大變更的,由市規劃局根據市人民 *** 的授權負責具體組織。
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變更,應按規定程序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試述我國城市規劃法規體系、城市規劃編制體系和城市規劃行政體系的構成及主要內容?
1城市規劃法律體系
城市規劃法律體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其配套法規(從屬法規)。《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我國還分為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的規劃法律體系。
我國的法律制度體系由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城市規劃的基本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構頒布的法律和地方立法機構頒布的地方性法規構成。配套法規是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構成。我國的城市規劃基本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配套法規如《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由國家規劃主管部門建設部制定。
2 城市規劃行政和編制體系
城市規劃行政體系包括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兩個方面。我國實行城市規劃編制和審批的分級管理體制。縣以上各級城市人民 *** 是負責組織城市規劃編制的行政管理部門。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大、中城市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和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 *** 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一般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甘肅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建設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以及未設鎮建制的縣城。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水源地、高壓供電走廊、通訊走廊、機場、交通樞紐、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和其他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 *** 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各級人民 *** 必須貫徹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推動城市經濟發展。新建大中型企業和其他建設項目,應積極創造條件,盡量安排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城市規劃必須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第四條 城市規劃應依據本城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分步實施。第五條 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規劃工作。
州(地區)、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工作。
區、鎮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及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轄區城市規劃的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應當與城市規劃法規定的行政職責相適應。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有權對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城市發展方向和規模,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和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加強城市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景觀,體現城市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
編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持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
編制城市規劃的具體技術規章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八條 省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單獨編制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按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根據需要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十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省人民 *** 確定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由經濟技術開發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的具體編制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承擔;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城市規劃的編制工作,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的基礎資料。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意見,進行多方案比較,并經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經濟技術論證。第十二條 全省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單獨編制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蘭州市總體規劃,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省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其他設市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由自治州人民 *** 或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其中市轄縣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市、縣人民 *** 審批,報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 *** 確定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城市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 *** 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的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單獨編制的城市人民防空、抗震防災、防洪、交通等各項專業規劃,除國家和省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報同級人民 *** 審批。單獨編制的專業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以及未設鎮建制的縣人民 *** 所在地。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規劃控制區。
市區,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基本覆蓋的區域。
近郊區,是指緊靠城市市區的居民住宅區、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產基地等與市區關系密切的區域。
規劃控制區,是指與城市發展密切相關的水源地、機場、交通樞紐及對外交通用地、電力和通訊走廊、無線電訊保護區等重要基礎設施的控制地段和工業生產區、風景名勝旅游區、歷史文化保護區以及其它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 *** 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原總體規劃尚未確定的,由城市人民 *** 確定。第四條 城市規劃應當符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關系,體現民族風格、地方特色和現代特點。
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用地,保護水源,防止污染,搞好城市綠化、美化和市容衛生,改善城市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景觀。第五條 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實施;州(地、市)、縣(區)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的標準和技術規范,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城市綠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人防、抗震等要求。第七條 省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
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負責組織編制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第八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大、中城市可在總體規劃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人口規模在10000人以下的城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可一次完成。第九條 設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在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地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單獨編制的保護歷史文化遺址、人防、抗震、環保等專業規劃,除國家和省有明確規定的以外,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部門參與。專業規劃必須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規劃,根據所在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編制。第十條 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編制城市規劃所必需的基礎資料檔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承擔,并提出兩個以上方案進行比較,廣泛征求意見,經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作出技術鑒定。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一)全省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單獨編制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二)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三)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海外僑胞和港澳臺同胞投資的成片開發區,格爾木市、德令哈市等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的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市管轄的縣人民 *** 所在地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四)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人民 *** 審批,并分別報州(地、市)、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大、中城市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其中設市城市重要地段的詳細規劃方案,經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審查后,報城市人民 *** 批準;縣人民 *** 所在地及其它建制鎮重要地段的詳細規劃,在征求州(地、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縣級人民 *** 審批。
(七)歷史文化遺址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城市人民 *** 和縣人民 *** 在向上級人民 *** 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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