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結合本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必須制定城市規劃。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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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基本覆蓋的區域。

近郊區,是指緊靠市區的居民居住區、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產基地、近期城市建設用地等與市區關系密切的區域。

規劃控制區,是指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包括與城市發展密切相關的水源地、機場、港口、交通樞紐及對外交通沿線、電力和通訊走廊、無線電訊保護區等重要基礎設施的控制地段和重要生產建設基地、風景名勝旅游區、歷史文化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 *** 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從實際出發,處理好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并依據省、市、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當地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計劃分步實施。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和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管理機構與職責第六條 廣東省建設委員會是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規劃工作。

市、縣人民 *** 確定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建制鎮人民 *** 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具體工作機構由鎮人民 *** 確定。

市、區、建制鎮或縣、建制鎮人民 *** 同駐一個城市規劃區內的,其城市規劃管理分別由市或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七條 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1)組織實施《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及有關的法規、政策規定;(2)研究擬訂全省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檢查全省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審核由省人民 *** 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申請,協調城市與城市之間的規劃管理問題;(3)參與編制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選址工作,按規定核發選址意見書;(4)管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5)負責全省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的管理工作;(6)組織推動城市規劃科學技術進步,人才培訓和國際交流;(7)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

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由同級人民 *** 參照前款作出規定。建制鎮人民 *** 城市規劃管理職責,由市、縣人民 *** 決定。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循《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遵守有關城市規劃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 *** 和技術手段,提高城市規劃設計水平。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第十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全省的城鎮體系規劃,市、縣人民 *** 在全省城鎮體系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所在地城市的城市規劃。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其他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市、縣人民 *** 在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建制鎮的城市規劃可委托具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編制,也可在上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編制。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詢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廣大市民的意見,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具備勘察、測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礎資料。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規劃區內各企事業單位有義務為編制城市規劃提供資料。

寧夏 *** 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意義,結合自治區實際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意義,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意義,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辦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規劃區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城鄉規劃,分別由所屬的城市、縣、鎮人民 *** 統一實施規劃管理。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城鄉區域特征、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及資源承載力,科學預測城鄉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實現城鄉統籌規劃、區域協調發展。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經批準的上位規劃。

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自治區城鄉規劃編制的技術規定,規范和指導全區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八條 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依法報國務院審批。第九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銀川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依法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第十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在報請審批前,應當先經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在報請審批前,應當先經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第十一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依法批準后,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編制,結合相關的專項規劃,確定具體建設用地性質和各項控制指標,作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第十三條 城市、鎮的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重要交通樞紐、城鎮主要出入口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地塊,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 *** 審定。其他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定。第十四條 組織編制交通、水利、燃氣、供熱、供水、排水、電力、通信等專項規劃的,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經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后,依法報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五條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城鄉規劃,應當組織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易發自然災害的區域和不適宜生產、生活的區域,有關人民 ***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將該區域居民納入移民規劃或者搬遷規劃。第十六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同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已經批準的,應當單獨編制保護規劃,并依法報請批準和備案。

淄博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區域協調、合理布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的規模和時序,突出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特色,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嚴格控制城市紫線、綠線、藍線、黃線以及生態保護紅線,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林地、水源地、歷史文化遺存和風景名勝區。第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組建城鄉規劃委員會,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其審議意見作為城鄉規劃決策的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 *** 及其職能部門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委員人數比例不得低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 *** 規定。

城鄉規劃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承擔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業務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與監督。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編制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用以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保護和建設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

城市發展戰略規劃應當由人民 *** 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第七條 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審批、備案以及修改,依照城鄉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八條 村莊規劃由村莊所在地的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一)張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文昌湖旅游度假區、淄博經濟開發區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

(二)淄川區、博山區、周村區、臨淄區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區人民 *** 審批;

(三)桓臺縣、高青縣、沂源縣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人民 *** 審批。

對于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按照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進行規劃管理,不再編制村莊規劃。第九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以及理由。第十條 市、區縣、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景觀地段,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城市廣場、商業文化中心、重要交通樞紐周邊的城市設計,經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將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一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自審定之日起三年內未實施完畢的,應當重新審定;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應當進行修改。第十二條 市、縣、鎮人民 *** 應當每二年組織規劃編制單位、有關部門和專家分別對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向城鄉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

(二)規劃階段性目標的落實情況;

(三)各項強制性內容的執行情況;

(四)各類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情況;

(五)規劃評估結論以及規劃實施建議。

城市規劃法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城市規劃法體系包括的主要內容:

(1)城市規劃法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這是國家法律。主要調節城市規劃與經濟社會、城市建設及發展過程中的各項關系: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相互關系;確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的各類主體,建立城市規劃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確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方式及執行主體;確立 *** 行政部門執行城市規劃的職權范圍及相應的動作機制。

(2)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

有建設部頒發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聯合頒發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建立國家整體珠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的行政組織機制及相應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國家和地方 *** 的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權力和義務;中央和地方各級行政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協作;制定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則;明確 *** 城市規劃管理的操作過程及動作機制的互動關系。

(3)地方城市規劃法規

如《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等,它們由地方立法部門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地方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具體情況,明確地方城市規劃制度的具體框架,劃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門之間的分工和相互協作,確定地方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組織和相應的職責權限,明確當地城市規劃編制、實施的具體程序和原則,對違法行為處置的主體和相應的量度原則,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地 *** 規之間的相互協同關系等。

(4)城市規劃行政規章

包括國家和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保證城市規劃順利開展的規章制度。該類法規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規劃部門內部、城市規劃部門與社會各部門及個人與城市規劃直接相關的所有行為。確立這些行為合法化的途徑、界限、組織機制和相應的原則,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置的程序和量度標準等;同時也應當包括城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規劃實施的依據、決策途徑和相應的行政措施。

(5)相關的法律法規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和相應的組織機制應當體現在城市的法律法規之中,同時,在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也應當與城市規劃的原則、組織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同時,城市規劃作為 *** 行為,必須要符合國家的行政程序法律的有關規定。我國已經頒布的行政程序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

(6)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

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是城市規劃行政的重要技術性依據,也是城市規劃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觀基礎。它所規范的主要是城市規劃內部的技術行為,它的內容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術性行為,也就是在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具有普遍規律性的技術依據。目前國家已經頒布的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規劃基本術語、城市給水、城市排水、城市供電、城市園林、工程管線和建筑設計、消防防災等方面的一系列技術標準與規范可以與國家的技術標準與規范重疊,并根據地方條件作出相應的修正。

(7)城市規劃文本

城市規劃經法律程序獲得審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一種規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規劃文本同樣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征。城市規劃文本是根據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運用城市規劃的理論和技術標準對特定地域范圍內的城市建設和發展內容進行具體規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規劃文本應當包括兩部分內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對文本進行說明或具體化的圖紙。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需要編制規劃文本的主要是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控制性祥細規劃。但在實踐中,城市規劃文本能否作為城市規劃行政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還有待于城市規劃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并有賴于規劃編制方式的改進和技術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