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依據包括什么?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要與城市的經濟、人文、社會、地理、歷史沿革等方面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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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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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總體規劃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

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

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

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

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

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 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規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和管理,促進城市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以下統稱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以下統稱縣城)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為依據,對城市和縣城規劃建設用地的主導功能和開發建設控制原則,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布局和規模,開發用地的主要用途、開發強度、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工作。

縣(市)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縣(市)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依法實施,對違反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有權舉報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制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符合城市、縣城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有關規劃相銜接,優先安排交通市政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體現提高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第八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規范,指導全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九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覆蓋城市和縣城規劃建設用地的全部范圍。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確定的功能分區和空間布局,結合城市管理行政區劃,將規劃建設用地劃分為若干控制單元,作為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本單位。

劃分控制單元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形態和景觀意向,將城市中心區、歷史文化街區、高層建筑集中區、濱水地區等確定為重點風貌區。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編制辦法和技術規范的要求,明確下列控制性內容:

(一)控制單元的主導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口和建設容量的控制要求;

(二)各級道路紅線、斷面及控制點坐標和標高,城市公交場站、社會停車場、加油站等位置和規模,城市公共綠地位置和規模,各類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位置和界線,重大市政設施廊道走向及其安全防護距離;

(三)教育、文化、體育、醫療、社會福利、社區服務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和建設規模;

(四)消防、人防、防震、防洪、避難場所等城市公共安全設施的布局和用地規模,各類危險源的安全防護要求;

(五)居住、商業、工業等開發用地的主要用途和用地兼容性,以及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開發強度和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六)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控制要求;

(七)重點風貌區的空間布局和建筑高度、體量、形式、色彩等城市設計要求。第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征集、邀請征集等方式確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方案,擇優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委托其承擔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十三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查,并將初審后的規劃草案在規劃控制單元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和 *** 網站向社會公示,廣泛征詢公眾意見。

規劃草案公示的時間不少于30日。公示規劃草案的時間、地點以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 *** 網站等方式公布。

遼寧省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2016修正)

之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產業政策,遵循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的原則,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城鄉規劃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以下簡稱選址意見書)。

對未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核準。第六條 選址意見書實行分級核發。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 *** 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建設項目,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保護街區的重點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省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由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市、縣 *** 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同級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上級城鄉規劃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級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含有建設項目基本情況的選址申請書;

(二)建設單位法人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建設項目需要批準、核準的證明文件;

(四)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有關圖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確需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選址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選址可行性論證報告。第八條 依法需要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部門受理申請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對建設項目選址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核發,并書面說明理由。第九條 建設項目選址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城鄉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應當在 *** 門戶網站或者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自核發選址意見書之日起15日內,將選址意見書和建設項目有關情況依法向社會公示,但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除外。第十條 編制選址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選址可行性論證報告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的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所作結論應當經參加評審的專家過半數同意。經評審通過的結論,作為核發選址意見書的依據。第十一條 因建設項目選址需要調整城鄉規劃的,應當先依法調整規劃再審核項目選址。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部門在進行選址審核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需要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第十三條 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的,可以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依法辦理延期手續,延期只能進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延期未獲批準的,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第十四條 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在有效期內需要對選址意見書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經原核發機關批準。第十五條 從事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的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是否已辦理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的執行情況;

(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當檢查的其他內容。

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適應城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證實施城市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其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6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本市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

本市城市規劃區分為市規劃區和建制鎮規劃區。市規劃區包括市區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遺址及重要交通設施、基礎設施和其他建設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建制鎮規劃區包括鎮區、近郊區以及本鎮行政區域內其他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建設應當按照嚴格控制市區規模、合理發展小城鎮的方針,逐步形成本市市區、重要城鎮和其他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市域城鎮體系,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在城市規劃區內實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第五條 本市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在市人民 *** 領導下,實行統一管理。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市規劃管理。

市區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

郊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七條 本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市區應當在總體規劃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6;應當使城市的發展規模、速度、建設標準、定額指標等與國家和本市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6

(一)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江河湖泊等水體的保護,注重綠化和城市景觀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6

(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漬、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應的規劃或者措施;

(四)合理和節約用地,切實保護蔬菜基地及其他耕地,合理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

(五)保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傳統街區及重點建筑,體現歷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九條 城市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級編制: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二)郊區、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郊區、縣人民 *** 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

(三)市區分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的區人民 *** 組織編制;

(四)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設計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根據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規劃設計要點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五)各項專業規劃由專業主管部門按照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原則編制。第十條 城市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級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湖北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郊區、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區、縣人民 *** 審批;

(三)市區分區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四)詳細規劃除重要的由市人民 *** 審批外,其他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專業規劃除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郊區、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請上級人民 *** 審批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市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對總體布局作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郊區、縣人民 *** 調整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經批準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

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2016修訂)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懲處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有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于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企業、人民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辦法規定的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地方人民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第四條 地方人民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制定或者作出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文件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決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的;

(三)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四)違反規定以會議或者集體討論決定方式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發放規劃許可的。第五條 地方人民 *** 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第六條 地方人民 *** 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法定程序干預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違反規定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核發規劃許可,或者擅自改變規劃許可內容的;

(三)違反規定對違法建設降低標準進行處罰,或者對應當依法拆除的違法建設不予拆除的。第七條 鄉、鎮人民 *** 或者地方人民 *** 承擔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二)在規劃管理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第八條 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違反規定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第九條 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處分:

(一)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二)未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違反規劃批準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或者違反規定批準對歷史建筑進行遷移、拆除的;

(五)違反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限(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藍線)等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的規定核發規劃許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