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資質了保障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資質,監督林業行政執法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資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資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林業行政執法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包括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和行政執法層級監督。

微信號: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是指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部門內部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實施林業行政執法進行的監督活動。

行政執法層級監督是指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林業行政執法進行的監督活動。第四條 林業行政執法監督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第五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立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第六條 下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的林業行政執法或者監督活動不合法或者不適當,有權向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改正建議。第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林業行政執法監督時,被監督的單位和執法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自覺接受監督。第二章 內部監督第八條 林業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資質

(一)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執法是否持有有效的執法證件;

(二)受委托組織是否在委托范圍和權限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三)案件的辦理人員是否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

(四)執法人員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行賄受賄、包庇縱容、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

(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六)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七)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八)案件的辦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九)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十)案件檔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應當監督的執法活動。第九條 依法需要舉行聽證程序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第十條 案件調查終結,在報行政負責人審查決定前,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將全部案件材料送法制工作機構提出初步意見。第十一條 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第十二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申訴和檢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審查,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第三章 層級監督第十四條 林業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林業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二)林業行政案件是否依法查處;

(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1)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2)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

(3)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4)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5)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6)行政處罰文書的使用和填寫是否規范;

(7)罰沒財物是否按規定處置;

(四)林業行政復議案件是否依法受理和審理;

(五)林業行政賠償是否依法處理;

(六)其他需要進行監督的事項。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在發布后15日內報送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依法制定的林業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林業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發布后,本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報送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六條 新的法律、法規發布后,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對有關的林業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做好制訂、修改、廢止工作。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將前一年度本轄區內林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以書面形式報送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林業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依法實施林業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情況自覺守法。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給予的林業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林業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第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第二章 實施機關與管轄第六條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機關,必須是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不得實施林業行政處罰。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辦理書面委托手續,并由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第七條 地州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確定一個內部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第八條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的林業行政處罰。

地州級以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

林業部管轄全國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第九條 林業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第十條 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林業行政處罰,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林業行政處罰交由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需要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十一條 幾個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林業行政處罰,由最初受理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主要違法行為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更為適宜的,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林業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管轄授權、委托范圍內的林業行政處罰。第三章 立案、調查與決定第十三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林業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證件由林業部統一制發,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執法證件的發放和管理工作。第十五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

當事人認為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回避。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行政負責人決定;行政負責人的回避由集體討論決定。

回避未被決定以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第十六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依法收取證據。

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林業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林業行政處罰。

林業行政處罰條件是什么?

一、林業 行政處罰 條件是什么? 林業行政處罰條件主要行政處罰對象、執法范圍、和職權和行政處罰的條例。 ①執法范圍和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森林法 》和《××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市、縣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可依法查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第39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規定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查處的其它林業行政案件(森林派出所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委托手續后可行使林業行政處罰權)。 ②辦案程序 林業行政案件的辦案程序按照1996年9月26日林業部辦公會議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二、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規范林業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法實施林業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給予的林業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林業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 實施機關與 管轄 第六條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機關,必須是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不得實施林業行政處罰。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辦理書面委托手續,并由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地州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確定一個內部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 第八條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的林業行政處罰。 地州級和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 林業部管轄全國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 第九條 林業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條 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林業行政處罰,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林業行政處罰交由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需要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一條 幾個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都有 管轄權 的林業行政處罰,由最初受理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主要違法行為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更為適宜的,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林業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指定管轄 。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管轄授權、委托范圍內的林業行政處罰。 第三章 立案 、調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林業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證件由林業部統一制發,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執法證件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 當事人認為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回避。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行政負責人決定;行政負責人的回避由集體討論決定。 回避未被決定以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依法收取 證據 。 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 證人 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林業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林業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林業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送達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九條 當人事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納。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條 凡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具備下述條件; (一)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 (二)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 (四)屬于查處的機關管轄。 國家對于林業的保護是具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公民在行使相關社會活動是應當自覺維護周圍的森林資源或者植被等。國有資源的范圍是很大的,需要我國公民每一個人進行展開保護。若是構成相關法律的,將會按照林業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希望廣大群眾有所了解。